自制讨债录音法院不予采信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1日02:54 新闻晨报 | |||||||||
□通讯员李鸿光记者葛志浩 晨报讯法律上录音资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据,那么仅凭录音证据打官司法院采信吗?近日,一位郑先生欲采用这个办法为自己讨回欠款,终因举证不力,被静安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其诉请。
郑某回忆说,去年8月,卢某向其借款5万元用于投资,期限为2个月。碍于老同学情面,郑某未让卢某写下借款凭证。到期后,卢某始终未偿还,郑某遂以5万元中有1万元是向朋友朱某凑的为由催讨,后卢某还给了朱某7000元。 然而对于余款,卢某再次不予理睬。无奈之下,郑某于今年2月下旬诉诸法院。由于缺乏直接欠款凭证,郑某只能向法院提供朋友朱某与卢某的通话录音,还提供了本人、朱某和卢某在一起谈话的录音资料作为证据。 庭审中,朱某以证人身份到庭称,自己通过郑某认识了卢某。去年10月间,他曾听郑某讲起过卢某欠其5万元之事,但当初没有留下当事人书写的借条,便想了办法,称借款中有1万元是郑向自己所借,并向卢某催讨,进行了录音。 而法院认为,录音资料的证据效力需结合其他证据才能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此案中,证人朱某是听郑某所说才知道借钱一事,且其本人也是录音资料的制作者之一,遂认定该一系列录音证据为“孤证”,依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应判决由郑某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