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客看到卖淫女漂亮将其拘禁两个多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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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1日03:24 重庆晚报 | |||||||||
嫖客与小姐交易后,看到小姐漂亮,竟要求和她耍朋友。两人同居两个多月后,小姐通过QQ向家人求救而获救。昨日,南岸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记者在庭审后了解到,22岁的钱某是南岸区一名无业人员。检方指控,钱在去年9月4日凌晨1时许,利用家长不在家的机会,喊暂住家里的表弟小刚帮他找一个小姐回来。小刚遂来到该区南湖路一家美容院,将17岁的小芳(化名)带回家。
当天10时许,小芳准备离开时,钱看到她很漂亮就提出要与小芳耍朋友。遭到拒绝后,钱开始威胁她。随后,他伙同兄弟伙多次威胁、殴打、捆绑小芳,将其非法拘禁长达两个多月。同年9月11日,小芳还被钱强奸。 同年11月10日凌晨4时许,小芳和钱一同在网吧上网时,利用QQ向表哥发出求救信息。当天中午,小芳被家人解救。 检方指控钱涉嫌非法拘禁罪、强奸罪。 庭审交锋 出入公共场所为何不跑 小芳在接受警方调查时称,她和钱交易完成后就要离开,遭到钱的威胁。当晚7时许,钱继续做她的“思想工作”,钱的朋友见她不同意,就将她捆绑起来,钱也对她动粗,她只好假装同意。随后,她就在钱某家住了下来。 而钱的母亲昨日称,她和丈夫在外打工,回家时见过小芳,看到小芳在家帮忙洗被盖,还做其他家务事,就以为是儿子的同居女友。她认为检方的指控不成立,因为在两个多月的时间,儿子和小芳经常出双入对地上网、买菜,有很多求助和离开的机会,小芳也曾给母亲打电话,她的母亲为何没报案? 警方也对小芳提出类似问题。小芳称,她没有找到能够“百分之百”逃跑的机会,手机又停机,无法报警。 嫖娼到同居是强奸吗 检方称,钱某在同年9月11日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小芳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 而钱在警方调查时称,嫖宿时给了100元嫖资给小芳。同居后,两人经常发生关系,有时还是小芳主动。他的辩护律师彭林称,小芳与钱同居两个多月,已经从当初的嫖宿关系转化为同居关系,整个过程中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而发生关系。 小芳对此解释说,自己一个小姑娘,把强奸事情说出来怕名声不好。后来妈妈鼓励她有什么就向警察说出来,为此才在一个多月后控告钱强奸自己。 记者罗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