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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7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1日06:23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赵锋)记者昨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最低工资不包括“三金”

  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适用此规定:各种经济类
型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在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内的劳动者。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负担的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劳动者的福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教育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等。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一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用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社会救济金,低于平均工资的原则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其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要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所欠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所欠工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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