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利用“东家”秘密快速致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1日07:20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本报 5月 30日讯(记者栾磊通讯员傅秀珍)离职以后,带走了公司的商业秘密非法获利。近日,被告人张某以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市南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这也是本市首起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

  2003年初,本市某烛制品公司接到客户香港特区某公司的订货合同,要求该公司供应两种特定型号的玻璃蜡台,并出口至美国。该烛制品公司找到淄博某公司作为该产品的生
产厂家并签订《模具开发合同》,对模具的开发、使用特别约定了保密条款。2003年 4月,烛制品公司指派张某负责此项业务的采购、销售,并与张某签订了包括保守商业秘密内容的《劳动合同》。当年,该烛制品公司获利74万余元。

  2004年初,张某合同期满后离职,他决定利用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产品的生产、销售信息及客户资料等“快速致富”。自2004年初至2005年3月,他以青岛某礼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淄博某公司大量订购同种类型的产品发往美国。后经查实,张某的青岛某礼品有限公司共得货款达47万美元,由此给青岛某烛制品公司造成直接损失人民币 131万余元。

  市南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明知青岛某烛制品公司向香港特区某公司供应产品,由此产生的其他信息包括生产商、供货价格等信息是商业秘密,而仍然使用这些信息牟利,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拘役 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据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王萍、宋展介绍,以往侵犯商业秘密类案件多集中于民事诉讼,此次本市首起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审理表明,商业秘密、商业信息对企业经营越来越重要;侵犯商业秘密、对企业权益造成严重危害者,会因触犯刑律受到依法惩处。同时,企业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