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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精神何以缺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1日07:49 河北日报

  前几日,石家庄市首个文化公园———赵佗公园租来用以美化环境的鲜花遭到一些市民哄抢。这些人无视公园管理人员的劝阻,肆无忌惮地疯抢,场面十分混乱。无奈之下,有人拨打了“110”。在民警的及时制止下,事态才得以控制。

  类似的事件在石家庄市不止发生过一次,前几年省会文化广场就曾“上演”过哄抢鲜花的一幕。

  在公园、广场摆放一些鲜花,为的是在装点环境的同时,让人们得到美的享受,不想却发生了如此不文明的事,着实让人堵心。这些人“爱”花心切,却忽略了他人也有欣赏美的权利。暗拿明抢,将公共财产占为己有,是典型的缺乏公共精神的表现。

  公共精神是公民在公共生活中应该具备的基本精神。公共精神维护着社会的整体利益,关联着社会共同体中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实践证明,社会成员自觉地发扬公共精神,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是一个社会进步和成熟的重要表现。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细心的人们不难发现,街头绿地多了、广场的灯亮了、空气也越来越清新了……生活环境逐渐变得优美宜人。然而,有些市民的公共精神并没有完全跟着城市发展的脚步一同前进。公园鲜花被抢、公交站牌“上树”、电话亭被“剃头”、垃圾箱遭掀顶……目光所及,破坏环境、毁坏公共设施的现象不敢说比比皆是,至少也屡见不鲜。这似乎已成为城市中的顽疾。

  事实上,这个顽疾由来已久。19世纪,一美国传教士通过在中国20多年的观察就发现了这一现象。他曾写道,中国人不仅对属于“公众”的东西不感兴趣,而且若防范不严,这属于公众的东西便很容易成为被偷窃的目标,铺路的石头搬回家去了,城墙上的砖也一块一块地不见了。严复、梁启超、鲁迅等也都指出,有些人缺乏公共精神、团体意识。然而时至21世纪的今日,因缺乏公共精神而造成一些不良后果的事情仍在发生,这不能不让人痛心。

  虽然有些部门及时制止了那些哄抢鲜花者的不文明行为,但对其很难有严厉的处理。而这样的处理,又不足以对更多缺乏公共精神的人起到警示或震慑作用,以至类似事件时有发生或更加严重。

  人人都有享受公共设施给自己带来便利的权利,但同样也都有维护其免遭损害的义务。如此简单的道理,却不是每个人都能懂得的。由此可见,市民公共精神的建立,除了每个人加强自身修养外,更需要通过建立健全法律体系,通过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对不文明的行为和危及社会公共生活安全和秩序的不道德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惩罚,是提倡和发扬公共精神的必要条件。

  “城市是我家,建设靠大家”,不能只是一句挂在嘴边的空号,只有让人们的公共精神跟随城市一同成长,我们的家园才会变得更加美好。

  惠文凯 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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