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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过桥 桥塌车毁人伤肇事者被判刑并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1日08:3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林中明 通讯员李品才) 驾驶超载车辆驶入非机动车专用桥,致使桥梁严重损坏的司机刘长生,因交通肇事罪被一审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向有关单位赔偿380余万元损失。刘长生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刘长生驾驶的车辆核定载重为20吨,车主是张洪贵,车辆挂靠在上海市虹口区运输
公司第二汽车队,从事货物运输。2003年11月1日凌晨,刘长生驾驶着违章装载了43吨钢筋的车辆,驶入一座非机动车专用桥,桥梁不堪重负被毁坏,刘长生连人带车从桥上坠落下去,身上多处受伤,车辆也严重受损。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是,刘长生驾驶严重超载的车辆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造成特大交通事故,应负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刘长生的过失造成了事故的发生;但张洪贵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未妥善安排车辆营运,为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虹口区运输公司第二汽车队作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未对车辆的营运尽到监督管理义务,也应承担责任。尽管刘长生依照生效的刑事判决已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刘长生赔偿上海共和新路高架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损失380余万元。虹口区运输公司第二汽车队、车主张洪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林中明 李品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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