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播音员之死案存四疑点 死者母亲指副市长撒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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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1日09:00 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 据《扬子晚报》报道,“女播音员死亡案”宣判后,死者、原邹城电视台播音员马啸的丈夫杨雪金,29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原邹城市副市长刘波赔偿54万元。 质疑一:副市长一审中撒谎
29日,杨雪金的委托代理人、徐州彭城律师所的黄伟律称,上诉的理由是一审判决没有查明马啸死前去副市长家的真实原因。 马啸的母亲证实,女儿去刘波家之前告诉自己,她与刘波相好已两年,刘答应跟她结婚,此去就是谈这事的。还说,如果刘波欺骗她,就跟他拼命。一审中刘波称,马啸找他是为其母办理去香港的护照。马母称这纯属谎言。因为她的亲属已从香港回到内地,根本不需要办护照。 质疑二:证人证实死者身上有伤 此外,证人在一审中证实,事发当天下午,在急救中心看到了马啸尸体,其耳侧发紫,左胳膊有发红发紫血斑,面部表情愤怒。且死时仅着胸罩、内裤。马啸的穿着和身上的轻微伤痕,说明刘波有民事暴力侵权行为存在,有可能是刘波欲强行与马发生性行为所致。何况当时再无他人,完全可以据此进行法律推定:马啸死亡的诱因来自刘波。 然而,一审仅凭刘波一人的陈词即否定了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将刘波应负的民事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这是对这位原副市长的明显的偏袒。 质疑三:案件应当公开审判 最后,一审在程序上也多处违法。一是不应收取1万多元的诉讼费。按照最高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的收费标准是10至50元。一审法院收取巨额诉讼费,对经济困难的上诉人继续诉讼直接构成威胁。二是上诉人2005年3月1日起诉,一审法院2006年5月19日才宣判,判决书上的日期又是2006年3月30日,相互矛盾,属于超期审判。三是此案不符合不公开审判原则。此案在诉讼前已在媒体广泛传播,无隐私可言,不需不公开审判。当事人刘波申请不公开,法院即予采纳是错误的。因为只有离婚、涉及商业机密的案件,法院才可受理不公开申请。 质疑四:法院未调取纪委笔录 黄伟还向记者透露,原告在一审中曾申请法院向济宁市纪委调取对刘波的笔录,法院应当以职权调取,但一审法院却没有做,导致案件事实未能查明。此次上诉,将申请山东省高级法院向济宁市纪委调取这一笔录,以查明案件事实,给受害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