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款与"新交法"相悖 保险公司赖不掉2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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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1日10:06 汉网 | |||||||||
汉网消息(记者朱凯通讯员何玲)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规,以司机酒后驾车逃逸为由,拒绝理赔。法院则以其与“新交法”立法精神相悖为由,最终判保险公司赔了2万元。 去年11月25日,武汉某建筑公司司机余斌酒后驾车回家。 车行至汉阳大道的时候,忽然从马路边窜出一行人,欲横穿马路,始料不及
交管部门认定余斌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今年1月14日,死者家属与余斌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由余斌赔偿死者家属13万元,余斌所在建筑公司确认该协议并承诺赔款。 然而,建筑公司付了7万元后却拒绝再赔。2月13日,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余斌和建筑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共同赔偿6万元。 余斌称自己现在服刑,无赔偿能力。建筑公司则称公司经营困难,已无赔偿能力,并提出已为事故车辆投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余斌系酒后驾车且有逃逸行为,根据相关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关于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理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精神相悖,法院不予支持。在此交通事故过程中,另一受伤者已经通过诉讼程序从保险公司获赔2万。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2万元,余斌及建筑公司连带赔偿死者家属4万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