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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出租屋管理规定》6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1日10:47 大华网-汕头日报

  本报讯(记者赵令蔚)已被有关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不能出租,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不能出租,有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况的不能出租……我市近日出台了《汕头市出租屋管理规定》并自6月1日起施行。该管理规定明确了房屋租赁当事人的责任和出租屋管理单位的职责,并明确规定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按照房产、公安、计划生育、税务等部门的委托,办理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暂住登记、计划生育管理、税费征管等相关手续。

  根据该管理规定,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没有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或者出租屋有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对出租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承租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证件,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于入住之日起3日内到出租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暂住登记申报手续,不得留宿没有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出租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管理规定还明确指出: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款应当按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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