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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顽皮受意外伤害 学校对次无须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1日11:29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宁波5月31日消息(记者焦健 曹美丽 通讯员范宏雷) 学生放学后在教室内候车时,一个顽皮的学生想爬窗户出去,结果被另一个学生推倒导致受伤,受伤的学生将肇事者和学校一起告上了法庭索赔。近日,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5年9月6日放学后,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某民工子弟学校的学生在学校院内按乘车路线排队,然后进教室等车。小湘与小鑫正好在同一教室候车。期间,小湘想上厕所
,于是爬上靠近窗户的桌子,准备从跳窗出去。正要跳窗时,小鑫从后面推了小湘一把,小湘跌倒在窗户之外,造成左手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小湘为此两次住院,共花去医疗费等相关费用7千余元。后经鉴定,小湘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后,学校为小湘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及生活费用。2005年11月29日学校起草了一份处理报告,提出双方学生及学校都承担部分责任的解决方案,但遭到双方父母的否决。为此,小湘于2005年12月5日向鄞州法院起诉,要求学校及小鑫赔偿损失共计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学校于开学初即向学生分发《学校校内活动十不准》、 《学生安全三字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事发前五分钟,小湘在爬自己班级教室窗户时,被其班主任发现,即予以制止教育。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起因是小湘爬窗上厕所被小鑫推倒,小鑫的行为与小湘跌落窗外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赔偿小湘由此造成的损失。但小湘爬窗户上厕所明显违反了学校规章制度,其自身对伤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可适当减轻小鑫的责任。学校平时对学生已经进行了安全教育,并且事发前五分钟,小湘同样因爬窗户被其班主任制止教育,所以应当认定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责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小鑫赔偿小湘医疗费等费用合计2.9万余元的60%即1.7万余元,同时驳回了小湘要求学校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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