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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散伙”咋分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00:17 新晚报

  家住哈市道里区的于刚与王霞经介绍相识,彼此感觉一直很好。为表示真心相爱,于是他们合伙买了价值23万元的房屋。4个月后,两人办理结婚登记。但真正在一起生活后,才感觉彼此性格不合,便提出分手。对解除婚姻双方毫无异议,但对房子的分割却达不成一致。

  哈尔滨市岳成律师事务所的王东翔律师评析:这是目前房产纠纷中比较突出的
一类法律纠纷,根据《婚姻法》及最高院和黑龙江省高院的解释此类纠纷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的,且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为个人财产,按揭的贷款为个人债务。但婚后偿还贷款的部分属于配偶方出资清偿的应当予以返还。

  二、虽然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也出资的。首先房屋的产权属于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没有归还的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经偿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三、虽然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揭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分割时要一并考虑,当事人出资额的比例悬殊、未共同生活或存续期间较短的。可以参照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不拘泥于平分。

  --稿件来自《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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