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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来的房产成了旅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02:55 新闻晨报

  □记者毛懿

  晨报讯姜先生打算购买酒店式公寓,可拿到手的房子摇身一变成了旅馆。对于姜先生来说,房屋不仅从居住用房变成了商业用房,土地使用年限也从70年大大缩水为40年。姜先生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赔房款,弥补损失,但浦东新区法院的判决没有支持他的诉请。

  2003年5月,姜先生与一家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出价66万余元购买了上海市东绣路某弄的一套房产,该房建筑面积82平方米。合同上写明,房产规划用途为酒店式公寓,在2004年6月30日前交付房产。合同订立之后,姜先生就付清了全部房款。

  但是,2004年开发商开始办理大产证,姜先生突然发现大产证上登记的房产不是酒店式公寓,而是“旅馆”。“明明自己住的房子,怎么成了旅馆?”姜先生担心的是,居民住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而旅馆属于商业用房,土地使用年限只有40年。“无论是自己住,还是投资,商业价值都大大缩水。”

  随着房价不断上涨,姜先生购买的房屋每平方米已经涨到了1万余元,总价比购买时涨了近20万元。姜先生认为,开发商除了应退赔自己所有的房款外,还应当赔偿因涨价产生的20万元差价,这样才能弥补他的损失。

  但是,开发商说:“房屋从立项、报批、销售的整个过程,我们都告诉姜先生这是商业用房,土地年限为40年。”

  开发商表示,2003年5月,姜先生购买此处房屋时,酒店式公寓和公寓式酒店(旅馆)没有严格区别。“当时来说,两者属于同一概念,两个名词也可以互相混用。”开发商指出,当时政策下,酒店式公寓和公寓式酒店(旅馆)的性质均属于商业,土地使用年限也都是40年。

  为了明确两个名词之间的区别,避免开发商从中浑水摸鱼。2003年12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明确划分了酒店式公寓和公寓式酒店的区别———前者按居住用房处理,后者按商业用房处理。开发商说:“由于政策发生变化,因此,姜先生的住房才被最终归类于旅馆,我们无权更改。”

  姜先生对此提出质疑,既然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写明了“酒店式公寓”,就应当向他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房屋,否则就构成了违约。

  浦东新区法院认为,姜先生购买房屋时,合同中明确土地用途为商用。开发商出售该房屋时,对于“酒店式公寓”与“公寓式酒店”的称谓在预售房屋类型上没有严格区分,但从主管部门最终确定房屋为“公寓式酒店”,并归类于“旅馆”的过程,可以推定开发商出售房屋时的土地使用期限为40年,属于商业用房。

  法院认为,对于房屋的称谓从“酒店式公寓”变为了“公寓式酒店”,开发商在这一过程中没有主导力,不存在过错。因此姜先生的索赔要求,法院无法支持。

  相关链接

  公寓式酒店与酒店式公寓

  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对“公寓式酒店”和“酒店式公寓”作了明确定义:

  第13条:“公寓式酒店指按公寓式(单元式)分隔出租的酒店,按旅馆建筑处理。”

  第14条:“酒店式公寓指按酒店式管理的公寓,按居住建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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