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购房产前夫眼红要平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02:55 新闻晨报 | |||||||||
□记者李晓明通讯员吴红兰 晨报讯张女士在离婚后不久,就花巨款买下了一栋房子,前夫对这笔购房款表示质疑,起诉法院要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日前,嘉定法院审理了这起登记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最终,法院对丈夫吴先生的诉请不予支持。
2004年11月11日,吴先生与妻子张女士协议离婚,两人对名下共有的两处房产作了约定:宝山区的一套房子归吴先生所有,吴先生给张女士12.5万元折价款,闵行区的房子出售后两人平分。 不久后,吴先生得知张女士购买了一套位于嘉定区的房产,房价共75万余元。这下吴先生觉得自己吃亏了,他认为张女士在离婚时蓄意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其中30万元系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再次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已证明嘉定区的房产是被告张女士在与原告吴先生离婚后购买的。对于吴先生认为30万元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由于他对此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故法院不能予以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