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樊副局长的说法持异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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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02:58 重庆晚报 | |||||||||
沸腾(公务员) 昨天起,全国公安机关配发统一的警察证,以提高执法的权威和效率。但在此前的新闻发布会上,我注意到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樊京玉对警察证的使用做了“发挥”。他说:人民警察的警服,包括警衔标志,也属于执法的凭证。在着装执行公务时,可以不主动出示(警察证),但如果群众有要求……要主动及时地出示。
我觉得,樊副局长的这个“发挥”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是有冲突的。因为“管理规定”指出,警察不出示警察证的条件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显然,这个“另有”的条件应该是紧急情况下,不会是着装这种常规条件。而且,警服和警衔是警察的共同标志,只有警察证的照片才是警察的个体特征,共同标志是无法代替个体特征的。 现实是,我们许多地方的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常常只说自己是警察,不习惯主动亮证。这容易造成两种不好的结果:一是有公民怀疑警察的身份,不配合执法,或者引起意外的冲突;二是有些胆小的公民随意接受“摆布”,容易被假冒警察的坏人利用。 因此,警察主动亮证属于执法的重要程序之一,千万不可轻易省略掉。毕竟,在执法时该亮证时不亮证,一旦引起纠纷和冲突,那么,警察就很容易被指控“程序违法”。 是这样吗,樊副局长? 网络编辑:李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