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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法院昨审理近年规模最大庭审观摩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09:13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宁波6月1日消息(记者焦健 曹美丽 通讯员童晓静) 2006年5月31下午,宁海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召开观摩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朱某与被告宁海某保险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崔盛钢和相关业务领导,全市各基层法院民二庭庭长、审判长,宁海法院民二庭、人民法庭全体工作人员以及旁听群众共80余人观摩了整个庭审活动。这是宁海法院近年来召开的规模最大的一次庭审观摩活动,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庭审行为,提高法官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新形象。

  由于该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案情比较复杂,双方争议的焦点较多、争议的标的额较大,为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庭审的效率,承办法官在庭前组织诉讼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明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公司除愿意赔偿的数额外,是否还应赔偿原告的其他损失,为整个庭审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整个庭审活动持续了一个半小时,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规范着装、准时开庭、专注庭审、表情中立、语言规范,平等对待参与庭审活动的人员,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有针对性地引导当事人双方围绕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当庭陈述进行综合认证。经过核对当事人身份,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一系列法定庭审程序后,法官征询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决定当庭进行了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耐心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在原来赔偿数额122482.21元的基础上,再赔偿朱某20000元损失,于2006年6月20日付清,一起复杂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得到圆满的解决。庭审结束后,召开了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领导以及各基层法院民二庭庭长参加的座谈会,对本次庭审活动进行了总结。

  近年来,宁海法院积极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不断规范司法礼仪、庭审秩序和法律文书,通过庭前证据交换、特殊案件举证指导、规范庭审活动等方法,不断提高商事案件的当庭宣判率,进一步提高了规范司法的能力。据统计,今年5月份商事案件的当庭宣判率高达75%,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件链接

  2003年11月26日,朱某将自己所有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投保于宁海某保险公司,并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对保险的期限、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残废生活补助费、绝对免赔率等内容作了约定。同年12月23日、2004年7月7日,双方对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的保额和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进行了重新约定,保险公司签发了批单,朱某也相应增加了保费。2004年6月8日,朱某的车与所属于宁海县公路运输公司的一辆大型客车发生了碰撞,造成行人章某母女受伤,两车损坏的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05年11月15日,章某母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朱某向章某母女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218392.11元。在朱某向保险公司提供了相关单证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约定对朱某提供的单据进行审核,认为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评估费等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费用等不予赔付。2006年2月24日保险公司作出了赔偿122482.21元的决定,而朱某认为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的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违反法律规定,约定无效,保险公司没有履行相关的通知、告知义务并应按2004年7月7日批单确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要求补赔差额部分损失90323.87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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