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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被同学划伤脸 咋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09:24 千华网

  一读者:两个月前,我女儿的脸被同学用裁纸刀划破一条长约6厘米的刀口,现在已经留下了疤痕。请问,我们应该怎么请求对方赔偿?

  张记者:针对您的问题,我邀请了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万任为您解答。李律师说,关于未成年人的赔偿问题,其赔偿范围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赔偿义务人应当就你女儿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护理你女儿因误工减少
的收入,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予以赔偿。

  如果你女儿脸上的疤痕经法医鉴定构成伤残,则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自定残之日起,以其残疾等级赔偿20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因侵害他人身体致人精神损害,有权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你女儿脸上的疤痕如果是永久性的,且给你女儿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至于赔偿义务人的确定,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你女儿及其同学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你女儿同学的父母是赔偿义务人。

  首席记者张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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