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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和女儿合影后再自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09:24 千华网

  5月24日下午近1点,“叮铃铃……”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局长室里的电话骤然响起。“这一定是犯罪嫌疑人吕某某打来的!”局长杨玉川一把抓起听筒。不出所料,电话的另一头传来一名男子低沉的声音:“我是吕某某,我要来投案自首。但我有一个要求,能不能给我两个小时的时间,让我带着3岁的女儿照张相,给她留个纪念?”

  “好!我相信你!希望你能遵守诺言。两个小时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否则,
你就是逃到天涯海角,警方也会抓到你!”杨玉川破例给了这名涉嫌酒后伤害他人致死的犯罪嫌疑人两个小时的“自由时间”。

  两个小时后,吕某某走进公安局。办案民警说,他的这一举动可能会从轻或减轻处罚。

  警方 自首前 他和女儿可以照张相

  今年5月20日晚上,吕某某和苏某某等人喝酒后,来到一家洗头店消遣,结果与洗头店业主岳某发生矛盾并互相殴打。吕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卡簧刀,向岳某扎了4刀,然后逃跑。苏某某被及时赶到的民警当场抓获,岳某被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人命关天,立山警方连夜开展追捕吕某某的工作。民警们开始做吕某某父母和妻子的思想工作,明确表态说,负罪潜逃,只有死路一条。如果主动投案自首,可能还有生的希望。警方希望家属及时与吕某某联系沟通,办案民警特意将局长办公室的电话留下,说吕某某什么时候想通了,可以给警方打电话。

  24日下午,经过警方的感化和教育,吕某某终于拨打了警方的电话,决定投案自首。但他提出一个要求,给他两个小时时间,他要和3岁的女儿照张相。和家人孩子告别后,他一定自首。动物都有舐犊之情,何况是有思想的人呢。警方答应了吕某某的要求。

  放下了思想包袱的吕某某抱着自己的女儿亲了又亲,然后把女儿领到照相馆,和女儿合影留念。他告诉孩子,爸爸要出远门了,想爸爸就看看照片。安顿好自己的家务事后,吕某某毅然来到警方处投案自首。

  至此,这起因纠纷引发的伤害致死案件宣布告破。不同的是,在犯罪嫌疑人畏罪潜逃后,警方没有像以往办理案件那样投入巨额的“办案成本”,而是依法教育感化了犯罪嫌疑人,体现了公安机关执法的人性化。

  律师 投案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吕某某投案自首后,会对他的人生道路有什么影响?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郭继伟律师认为,吕某某酒后伤害他人致死,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醉酒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我国《刑法》也明确规定了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主要是因为自首行为表明犯罪分子在主观上已经有了认罪态度,有了悔改之心。在客观上也节省了司法机关侦破案件、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所需的大量人力物力,并且避免了累及无辜,减少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所以,我国《刑法》规定,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吕某某因伤害而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是严重的,但吕某某出逃之后,在警方和亲属的真情感召下,选择了自首,他的这一行为,对于他今后的人生有着重要的意义。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对吕某某的量刑会充分考虑其自首情节,会对其做出适当的判罚。(樊荣 首席记者张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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