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版“新交法”今起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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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10:03 温州都市报 | |||||||||
本报讯今天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正式施行,今后像两车追尾轻度摩擦,当事双方就可私了。 《办法》规定,可自行协商处理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或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物损价值在3000元以下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和申请定损,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派员处理,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理赔。
对事故中无过错的机动车,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提到“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可是减多少、赔多少则一直存在争议。《办法》对此做了量化规定,事故中无过错的机动车一方,要承担10%至20%的赔偿责任,不过赔偿最高金额不超过5万元。为防止一些人故意撞车骗钱的行为,《办法》还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办法》还规定,客车货车一律要“穿制服”,本省注册登记的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车门上应当按规定喷涂单位名称、核定载客人数、核定载质量等内容,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大型载客汽车车厢后部应当按规定喷涂放大的本车牌号。有了这件“制服”,这辆车属于什么单位、核定载客人数、核定载质量都一目了然,有利于监督检查。 《办法》规定,如果出现脱把骑自行车、电动车,将被罚20元。醉酒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的,处50元罚款。另外还特别规定,穿高跟鞋的驾驶人在开车前要把高跟鞋换下。本报记者林秀贝 通讯员 耳震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