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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同事摩托与货车相撞 一场车祸出现七个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13:51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去年7月1日晚7点半左右,徐雯下班后乘坐同事芮怡娟的摩托车回家。行至村口时,与一辆货车相撞,芮怡娟当场死亡,徐雯则因头部落地昏迷不醒,经诊断为脑震荡。

  事故发生了,徐雯休养了3个月,医疗费、误工费等达2.3万余元。除了经济上的损失,因头部受伤,徐雯至今头痛头昏,留下了难以愈合的后遗症。

  徐雯认为,货车驾驶员是某橡胶品公司的,事发当天,驾驶员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交通事故,那么,驾驶员及橡胶品公司都应对她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货车是挂靠在某交运集团的,同时还投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和交运集团也同样有赔偿责任。而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芮怡娟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在她死后,其家人应在遗产的范围内赔偿。

  于是,徐雯一股脑儿将七方告到了溧水法院。

  庭审中,交运集团强调,他们与橡胶品公司有协议,该车产生的事故责任由橡胶品公司承担。橡胶品公司则认为,车子投了保险,赔偿就是保险公司的事。而保险公司表示,车子保险金是20万元,芮怡娟的死,家属索赔高达33.2万元,徐雯并非合同相对方,无权起诉保险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芮怡娟遗产继承人应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驾驶员是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橡胶品公司承担,车辆所有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即便二者间有赔偿免责的约定,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这场车祸共产生损失34万余元,保险公司应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应赔偿徐雯8945元。其余损失6634元,由橡胶品公司和交运集团承担70%,芮怡娟的遗产继承人承担20%,三方承担连带责任。(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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