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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变卖已查封物品 法院判决获刑七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14:43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宁波6月1日消息(记者焦健 曹美丽 通讯员严雪婷 童晓静 胡余秋)宁波某罐头食品公司的承包人陈某擅自将已被宁海法院查封的2550箱罐头变卖,致使法院已生效调解书确定的财产无法执行。宁波市鄞州区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2001年1月,宁波某出口包装公司与宁波一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定作合
同,由包装公司为食品公司加工定作罐头外包装纸箱。至2001年9月,食品公司共欠包装公司加工款248230.65元,经多次催讨无效。包装公司遂向宁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食品公司支付货款,并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2002年4月5日,宁海法院依法将食品公司价值20余万的2550箱糖水桔子和1台锅炉予以查封,并于同年5月16日作出了民事调解书,由食品公司支付包装公司加工款248230.65元,并由该食品公司的承包人陈某承担连带责任。但该食品公司一直未履行调解书的内容。

  2002年10月初,陈某擅自将宁海法院查封的2550箱糖水桔子罐头予以变卖,致使被查封的财产无法执行。2005年10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被刑事拘留的陈某,虽然在法庭上辩称其不懂法律,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究竟构成何种犯罪不清楚。但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明知宁海法院将2550箱的罐头及锅炉查封,并已经向其发送了裁定书,这说明陈某已经丧失了对对被查封财产的处分权,这是陈某明知的事实,但其未经法院的同意,仍将被查封罐头上的封条撕毁并变卖,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致使宁海法院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财产无法执行,还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陈某非法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但考虑到其认罪态度较好,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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