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强迫14岁养女卖淫 与按摩店老板七三分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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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03:32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记者 储白珊 实习生 吴臻 通讯员 陈莉 何剑峰 本报讯 常言道“虎毒不食子”,但福清却有这么一对夫妇,他们为了钱,竟然强迫14岁的养女去卖淫。日前,这对夫妇均被福清市法院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按摩店老板也被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款5000元。
香香是福清市融城镇何某夫妇的养女。2005年12月,何某夫妇看香香年纪不小,就琢磨着让她出去挣钱,经仔细策划后,他们决定让香香去按摩店“工作”。于是,他们将年幼的香香带到离家约半小时车程的一个按摩店里。令香香想不到的是,养父母和按摩店老板商定,日后对香香的卖淫所得按七三比例分成,然后就把香香交给了店老板。香香在20天左右“工作”了三次,并将挣来的700元全部交给了养母。2006年1月7日晚10时,吴某某在嫖宿香香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法律链接 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是否征得同意都属于强奸,而且,只要生殖器官有接触,就已构成强奸罪。奸淫幼女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