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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口角引发的悲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10:52 江西商报社

  一次口角引发的悲剧

  □文/ 熊五根 记者 刘行宾

  1998年2月,安义县乔乐乡乔乐村龙园村小组发生了一起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恶性投毒杀人案,熊茶兰被认为有重大作案嫌疑。经公安机关侦查,事情源自一次口角,熊茶兰自
己也作过供述。最后,她被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后被省高级法院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熊茶兰被逮捕

  据熊茶兰的丈夫邓名洁口述,他是安义县乔乐乡乔乐村龙园村小组一个地道的村民,他原本有个幸福的家,可1998年2月10日上午,一场灾难突然向他袭来了。他告诉记者,这一天,和他同村的6岁小男孩邓远刚和5岁的小女孩邓小青突然中毒,邓远刚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邓小青经抢救脱险。事发后,安义县公安局经侦查,认为熊茶兰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是,1998年2月16日他妻子熊茶兰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

  公安机关侦查结果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定:1997年12月,邓远刚、邓小青的父亲因宅基地之事与熊茶兰的大伯(她丈夫的哥哥)发生过纠纷,熊茶兰当时也在场和他口角,双方因此结怨。1998年2月10日上午10时许,熊茶兰在本村遇到邓远刚、邓小青,当时邓远刚、邓小青见熊茶兰在吃糖,便向她讨糖吃,这时,熊茶兰顿生报复杀人歹念。于是,熊茶兰以给糖为由将邓远刚、邓小青诱骗到橱房,用鼠药倒入空青霉素玻璃瓶中加水溶化后,再将药液倒在自制的米花糖上,然后给邓远刚、邓小青吃。当邓远刚、邓小青吃完糖后,熊茶兰说要去做事,便叫邓远刚、邓小青赶快离开她家。邓远刚、邓小青离开熊家后不久先后出现呕吐现象,邓远刚在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邓小青经抢救脱险。后经法医鉴定:邓远刚系毒鼠强杀鼠药中毒死亡,邓小青中毒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将案卷移交到检察机关。之后,熊茶兰被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可熊茶兰否认了自己的供述。

  熊茶兰被判死刑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熊茶兰投毒杀人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熊茶兰归案后不仅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作过多次供述,而且每次供述的主要情节都相吻合,并且与被害人的陈述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的结论相一致。同时,公安机关从熊茶兰家座钟里搜出了“一扫光”杀鼠药,并将邓远刚的胃溶物和邓小青的呕吐物作了对比化验,化验结果均查出毒鼠强杀鼠药的成份,其次,谢和仝也证实买过鼠药给熊茶兰,公安机关把从谢和仝家提取的鼠药样品进行了化验,结果与邓远刚胃溶物和邓小青呕吐物中的毒药成份相一致。被害人的陈述、谢和仝的证言和法医鉴定书也记录在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熊茶兰辩称冤枉的辩解意见没有理由,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辩称认定熊茶兰投毒杀人证据不足,并存在疑点的意见,仅是猜疑,没有提供科学的事实根据,不予采纳。

  据此,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熊茶兰因民事纠纷怨恨他人,采取投毒的方法将一人毒死一人毒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特别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57条之归定,判处熊茶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省高院改判死缓

  得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洪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后,熊茶兰不服,提出上诉:她没有投毒杀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纯属冤枉;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熊茶兰投毒杀人的证实不足,要求查清事实,公正处理。受理熊茶兰的上诉状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经合议庭评议后,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案件审理终结:上诉人熊茶兰所犯的故意杀人罪有被害人亲属的报案笔录、证人证言和公安机关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诉人熊茶兰也已作过多次供述,各证据均能相互印证,上诉人熊茶兰否认投毒杀人的理由与事实、证据不符,不能成立。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可以认定。

  据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熊茶兰因民事纠纷怨恨他人而投毒,造成一人死亡,一人中毒的后果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上诉人熊茶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尾声

  熊茶兰已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了8年。据邓名洁口述,他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接受了邓名洁的委托,担任熊茶兰再审申请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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