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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难履行 买卖属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12:15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郭儒村)一买主与他人签订协议,购买了一辆桑塔纳轿车,但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却被车管部门告知,所购车的车架号有改动痕迹,不能办理过户。由此,引发了汽车买卖双方的合同纠纷。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认定买卖双方当初所签订的汽车买卖协议无效,判决退款还车。

  2005年12月16日,杜某从刘某处购买了一辆桑塔纳轿车,成交价格为5万余元。双方
在所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成交以前如发生交通事故、债务纠纷、被盗车辆和车务手续等问题均由卖方承担,此协议成交即日起双方不得反悔,如有违反此协议包赔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在签订合同当日,杜某将购车款全额交与刘某,刘某将桑塔纳轿车交给了杜某。

  其后,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车管部门经审核发现,杜某所购得的桑塔纳轿车的车架号有改动痕迹,随即将车辆送检进行鉴定。2006年1月6日,天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作出了检验结果:“该车车架号的号码被挫掉,并打上其他的号码,发动机号未发现有改动。”因此,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杜某由此认为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他和被告刘某之间的汽车买卖协议无效;刘某立即返还购车款5万余元。同时,因为涉案的桑塔纳轿车是被告刘某于2005年11月从武某处购买的,故杜某将武某列为案件第三人,要求武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上,被告刘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而第三人武某已答应退还他购车款4.6万余元,但武某没有履行。在办理车辆交易过程中,他曾就过户问题问过武某,武某口头承诺能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如有手续问题,武某赔付一切退车手续。刘某还称,自己同意给付原告5万元,但现在没有能力支付。第三人武某述称,车也是他从别人手中买来的,他在与被告刘某交接车辆时,没有改动过车架号。刘某找到他称车架号有问题,他随后就联系了当初卖车的人,卖车人说没有问题。所以,现在车架号有改动与他无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从被告刘某处所购的桑塔纳轿车的车架号有改动,过户手续未能办理,致使原被告买卖协议不能完全履行。原被告所订立的协议书中约定车辆成交以前车务手续等问题由卖方负责,现原告要求确认双方汽车买卖协议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刘某与第三人武某之间的汽车买卖属于另一买卖合同关系,法院不做处理。由此,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杜某和被告刘某签订的汽车买卖协议无效;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刘某退还原告杜某购车款5万余元;原告杜某退还被告刘某桑塔纳轿车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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