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假一罚十” 家乐福今喊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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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13:46 法制晚报 | |||||||||
店内珠宝商卖出次品手镯 消费者按协议一审获赔6万 不服“假一罚十” 家乐福今喊冤 本报讯(记者 孙慧丽 李奎)花6000元买的“翡翠手镯”却是处理品,王女士起诉要求获得十倍赔偿胜诉后,家乐福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今天此案在市二中院审理。
9点30分本案开庭。 家乐福的代理律师陈述了上诉意见,提出家乐福与王女士不存在商品买卖关系。 这位律师表示,手镯是王女士从北京金玉工艺品公司购买的,该公司只是租赁了家乐福的营业场所。金玉公司在证据中也表示此次手镯销售与家乐福没有任何关系。 家乐福的律师还认为,本案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玉公司并无欺诈行为,只能退货并作适当赔偿,按“假一罚十”判赔显然不合理。 王女士代理律师的答辩意见非常简洁:“小票上明确注明‘假一罚十’,这是表示双方已达成买卖协议,‘假一罚十’则是一种违约责任。” 此案今天没有宣判。 案情回放 2005年3月,王女士在家乐福马连道店珠宝专柜,以6000元买了一只A级翡翠手镯,并和对方达成“假一罚十”的协议。 2005年7月,王女士拿手镯到检验中心,该中心经鉴定并出具意见:“您所购买的手镯为翡翠(处理)手镯。原检验结论是我中心在检测中的失误造成。销售方无主观故意过错。” 一审法院判决家乐福退货并赔偿王女士6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