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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放烟花不慎射伤玩伴左眼家长物管都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16:45 深圳晚报

  本报记者周江南报道小区里8岁女童在伙伴面前放烟花,不慎射伤10岁男童左眼,男童家长将女童家长及物业管理处同时告上法庭。记者不久前从宝安区法院了解到此案已有一审判决结果,女童家长、男童家长及物管各担责七成、两成、一成。

  去年某晚,宝安区龙华东和花园内第3栋与第7栋之间的草坪之间,女童小林在燃放烟花,吸引了另外几个小朋友凑在一旁观看。由于小林没有将烟花插稳,点燃的烟花射中男
童小邓的左眼。小邓当即被送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实施手术,后又转到广州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治疗。经深圳市公安局司法检验所鉴定,男童的伤残等级为八级。直到庭审期间,男童的左眼仍然没有痊愈,共花去医疗费用2万多元。

  宝安区法院认为,在此事件中,三方都负有责任,但程度不同。首先,女童家长疏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女童在公共场所燃放爆竹,伤及男童,对因此给男童造成的损害,作为法定监护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

  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负有小区日常管理责任的义务人,在多次发现有小孩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管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按该公司自己提交的保安谢某某的证词,事发当晚就两次发现有小孩燃放烟花爆竹,却未能加强巡逻,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加以预防,对本案事故发生,应负管理不当的责任,但考虑到公司本身地位,其只能采取提示、劝诫等有限管理措施,故其在本案中的责任比例应该是有限的。

  男童作为具有一定认知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女童燃放爆竹时,应当知晓其存在的危险性,却疏于对自身安全的注意,近前观看,对射伤事件的发生也有过错。同时,男童家长日常未能加强对男童的安全教育,事发当日疏于监护,也具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

  此次伤害事件,医疗费加上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合计达4万多元,宝安区法院判决女童家长赔偿70%,物业管理公司赔偿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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