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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被狗咬 后遭人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3日01:59 新京报

  男子终审获赔7500元,被告称原告也有过错

  本报讯(记者 陈俊杰 通讯员高志海 魏曙钊)丰台区高庄的霍先生一天内被两次咬伤,一次是邻居的狗,一次是邻居本人。昨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狗的主人赔偿霍先生7500元。

  据悉,事发2004年11月14日,吃完晚饭的霍先生在自家楼下遛弯时,同楼居住的柳先生家的狗突然蹿出,一口咬在了霍的左腿上。霍先生找柳先生评理时,双方发生争吵最后动起了手。柳先生一口咬在霍先生脸部,咬出一个长约2厘米的口子。事后,霍先生看病花去了不少医药费,并耽误工作休假17天。伤愈后,去年9月霍先生要求柳先生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1.4万余元。柳先生认为,霍先生自身也有过错,而误工费索要过多,不同意赔偿。

  二中院审理认为,双方互殴有同等过错,而霍先生被柳先生家的狗咬伤产生的合理费用应该由柳先生承担,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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