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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上楼失足摔死在店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3日07:43 东方网-劳动报

  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酒店存在过错

  本报讯(记者王业斐通讯员胡海容)顾客在饭店的过道上跌倒后死亡,顾客家属遂告上法庭,认为饭店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44万元。近日,杨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因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45岁的潘先生和同事于2006年1月24日晚至本市东余杭路的某酒家就餐并饮酒。席间,潘先生去了趟洗手间,在回席的路上后仰跌倒。当即被送至新华医院抢救,终因抢救无效于1月29日死亡。死亡原因为:中枢功能衰竭、重度颅脑外伤、右硬膜下血肿、脑疝、颅底骨折。4月14日,潘先生的母亲、妻子和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酒家作为经营者,未对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潘先生的死亡承担责任,要求酒家赔偿各类损失共计44万元。而酒家则认为,其已尽了经营职责,通道上均铺设了防滑垫,潘先生饮酒后在上楼时失足摔倒受伤致亡,与酒家无关。但从人道主义出发,愿意一次性补偿原告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称酒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构成侵权,应就酒家在经营中有违法行为、过错等承担举证责任。潘先生虽然在餐厅中跌倒后死亡,但并无证据证明酒家在经营餐饮场所过程中存在过错,故法院难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至于酒家从人道主义出发,自愿在经济上补偿3原告,并无不妥。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准酒家自愿补偿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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