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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叫停重奖纳税大户的做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3日07:4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编辑同志:

  近年来,安徽省一些市、县政府给予纳税大户不同形式的物质奖励,奖励起点大都在几万、几十万元以上,有现金奖励,也有实物奖励。这种地方政府“重奖”纳税大户的做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争议。其实,重奖纳税大户并非只有安徽一省存在,在全国也是非常的流行。

  不过笔者认为,这种重奖纳税大户的做法并不十分妥当。

  其一,《宪法》第二章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既然纳税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全体纳税人都必须自觉履行,这就如同每一个人都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一样,难道因为遵守了交通法规,就要给予奖励吗?我交得少,是因为我挣得少;你交得多,是因为你挣得多,无论交多交少,都是理所当然的,有什么必要分大户小户,有什么理由要进行重奖呢?从某种意义上讲,一分钱税款都不欠的纳税小户与那些虽然缴纳了上千万元的税款但仍欠税的大户相比,更应得到尊重。

  其二,地方领导之所以要重奖纳税大户,其理由可能是觉得大户们交得多,对地方的贡献大,是“有功之臣”,所以要设重奖以提高他们的积极性,鼓励他们为地方做出更大的贡献。殊不知,这种做法不仅很容易挫伤大多数依法纳税小户的积极性,让他们感到很不公平,而且容易使纳税大户们滋生有偿纳税心理,进而淡化纳税义务,收到相反的效果。

  其三,政府对纳税大户给予重奖,但政府本身并不会“造钱”,“重奖”的资金来源归根到底还是要由财政负担,而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来自税收收入,政府奖励纳税大户,实际上等于拿全体纳税人的税款奖励其中的一小部分纳税人。这不仅有违国家关于财政和税收严禁挂钩,不得用财政资金来奖励纳税大户的政策规定,而且极易扰乱正常的税款征纳秩序,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

  因此,重奖纳税大户的做法弊病多多,不仅不宜提倡,相反应当立即叫停。湖北省彭北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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