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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录音输了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3日12:24 新闻晚报

  □祝玲通讯员李鸿光

  晚报讯近日,静安法院审理了郑某凭录音证据,起诉卢某4.3万元的借贷案件,最终对郑某的诉请判决不予支持。

  据郑某诉称他与卢某是同学关系,在2005年8月间卢某向他商借5万元用于投资,期
限为2个月,年利率10%,郑某没有叫卢某写下借款凭证。到期后,卢某未作偿还,郑某找来朋友朱某商量,以5万元中有1万元是向朱某凑得为由找卢某催讨,后卢某还给了朱某7000元。

  2006年2月,郑某诉到法院催讨余款4.3万元及利息。因缺乏直接欠款凭证,郑某向法院提供朋友朱某与卢某的通话录音,还提供了本人、朱某和卢某,在一起谈话的录音资料作为证据递交法院。

  朱某以证人的身份到庭作证,称是通过郑某而认识了卢某。在去年10月间,曾听郑某讲起过卢某欠5万元之事,因当初卢某没有给郑某留下借条,就称5万元中有1万元是借自己的,并向卢某催讨,还作了录音。之后,卢某归还了7000元。

  另外,郑某整理的录音(文字),内有卢某承认的“郑×(原告)的钱在我这儿”等内容。

  法院认为,录音资料的证据效力需结合其他证据,才能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人朱某陈述是听郑某说,才知道卢某向他借钱,该证言与录音资料内容基本相同,且证人也是录音资料的制作者之一。遂法院认定郑某起诉催讨4.3万元的证据为孤证,依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判决由郑某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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