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仲裁条款有效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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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3日12:25 黑龙江日报 | |||||||||
本报记者 李健 贾某与李某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此合同现已终止,但其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贾某据此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解决双方的争议;李某则表示异议,认为该仲裁条款随着合同的终止而失去效力。该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贾某与李某签订的合同虽然终止了,但双方对解决争议方式的约定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该仲裁条款有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