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流动人员必须及时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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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3日15:23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用人单位逾期未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查处 本报讯记者马汉青报道:企业录用流动人员,必须及时向劳动部门进行备案,否则将受处罚。广州市劳动保障局昨天出台《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信息管理工作规范》,即日起正式启动全市各区、县级就业服务机构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业务。估计至年底,广州将有140多万流动就业人员通过录用备案进入信息化系统。
据介绍,本次的流动人员录用备案首次规定了实名制,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营业执照编号或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方式等)都需登记在册;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信息(包括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籍贯、现居住地、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也必须齐全。 据悉,录用备案系统通过与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等链接,可实现流动人员录用备案、参加社会保险、暂住登记等方面的信息比对、查询和反馈。 根据《规范》,用人单位依法招用在本市已办理暂住登记的流动人员的,应自新招、续用或辞退流动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对用人单位办理流动人员录用备案时多用少报的,或者逾期未能按规定提交人员增减变更资料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查处。 (紫/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