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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湿地保护条例本月施行 明确禁止从事9类活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4日09:19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平阳)记者近日从有关部门获悉,《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自本月起施行;该条例明确禁止在天然湿地范围内从事9类活动。

  该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一定面积和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的沼泽地、湿原或者水域地带;湿地分为天然湿地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和野生植物集中分布的人工湿地;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该条例
规定,禁止在天然湿地范围内从事的活动有9类:(一)开垦、烧荒;(二)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三)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四)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五)擅自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六)向天然湿地内排放超标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七)向天然湿地及其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八)擅自向天然湿地引入外来物种;(九)其他破坏天然湿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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