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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误触机器被压断右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4日11:33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一女孩未满16周岁就进入一家企业工作,可工作不足三个月就发生意外伤害。因用人单位未尽审查义务,奉贤法院日前判决单位一次性支付伤者19.5万余元。

  2005年3月,外来女孩小娟(化名)到奉贤区打工,在某塑料制品厂从事冲床操作。当时,工厂未核验小娟的身份证,外貌看似成年的小娟其实生于1989年11月,进厂时尚未年满16周岁。同年5月5日上午,小娟去车间工作时,不小心开动了一部因故障待修的机器,其
右手躲闪不及被机器压伤。经医院抢救,其右手严重骨折、坏死,后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因小娟是“童工”,不符合劳动争议申诉主体,小娟母亲遂向奉贤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厂方支付一次性赔偿金28.3万元。

  庭审中,厂方认为,小娟隐瞒了实际年龄进厂工作,且严重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发生。同时提供一份小娟老家村民委员的书证,证明小娟的身份证正在申请办理中,故认为自己已尽审查义务,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工厂录用小娟工作,依法有义务审查所招员工是否已年满16周岁。工厂以小娟老家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来抗辩,因该证明并非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以此作为理由进行抗辩依法不能成立。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的,由该单位向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某塑料制品厂偿付小娟一次性赔偿金19.5万余元。

  □万剑峰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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