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在小区内丢失 业主仅获赔一万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4日12:08 法制晚报 | |||||||||
因无保管合同规定权利义务 汽车在小区内丢失 业主仅获赔一万元 本报讯(记者 孙慧丽 通讯员王莉 白月涛)业主价值50多万元的汽车在小区内丢失,虽然交纳了停车费用,但最终却被判决获赔1万元。
记者今日从房山法院了解到,作出这样判决的原因是因为,双方就车辆的停放没有书面合同约定权利义务,所以双方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不应按照保管合同关系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几年前,小赵在房山区某小区购买了房屋一套。 虽然小赵并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物业合同,但他均按时向物业交付水、电、停车、综合服务等费用。 后来小赵购买了一辆价值50多万元的越野客车,该车未投有车辆盗抢险。去年年初,小赵的车子在小区内丢失。 小赵认为自己与物业公司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应当对自己车辆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折旧后的损失4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赵与物业公司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不应按照保管合同关系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但是,物业公司存在车辆驶出却没有登记的服务瑕疵。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小赵车辆损失1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