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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 4 • 11 ”肇事者一审被判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4日19:56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海6月4日消息(记者 张江元 北海台 黄燕):6 月 2 日下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倍受社会各界关注的“ 4 • 11 ”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原北海海关缉私分局法制科副科长曾其健,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 31 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民事损失共计 109万8594.94 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 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曾其健驾驶悬挂桂E-?E0008 号牌丰
田小汽车沿北海市海角路由西向东以 92 公里以上的时速超速行驶,至四川大酒店路段,撞上多辆电动车、摩托车,直到与一辆公共汽车相撞后才停下来,造成6人死亡,3人受伤。在连续撞击过程中,曾其健没有采取任何制动和其他避险措施。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曾其健患有癫痫病,明知驾驶机动车辆可能会造成生命财产的毁损,仍驾驶小汽车在没有分隔设施的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上高速行驶发生碰撞,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驾车撞人的危险程度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相当,其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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