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万元存款被人冒领法院判决银行兑付储户被盗存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9:20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曾祥生 通讯员小军 孙圣 陈然) 银行职工利用银行内部管理系统上的漏洞,冒领储户的巨额存款,这是发生在浙江省宁波市的一起案子。近日,该市镇海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银行兑付储户被盗的存款,并支付同期利息。 陈某在镇海区某银行开立了一个活期存折。2003年8月,他先后3次存入了50万元。2004年1月,陈某到银行取款时却发现,存折内的余额只剩下1000余元。与此同时,在宁波市
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陈某等人的存款是被象山县一家银行的职工胡某等人冒领的。原来,陈某存款的银行与胡某所在的银行可以通存通兑,胡某等人利用银行内部管理系统的漏洞,通过使用假身份证和变造银行存单、冒用他人借记卡等方法,先后骗取现金共计1910万元,其中大部分赃款被胡某等人用于归还债务或挥霍。今年1月,宁波市中级法院以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和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胡某无期徒刑。 作为储户,陈某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挽回自己的损失,便向镇海区法院起诉,要求银行兑付自己被盗的存款49万余元,并支付全部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和被告银行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据此判令银行兑付陈某存款49万余元,并支付同期存款利息。 曾祥生 小军 孙圣 陈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