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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安置一人减税48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00:1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记者赖志凯 实习生王凡)日前,记者从海南省地税局了解到,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鼓励更多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海南省作出规定,每安置一名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可减税4800元。

  据介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
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据介绍,这一政策规定,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而海南则采取了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最为优惠的政策,定额标准上浮为每人每年4800元。

  另据了解,海南省还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相关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以进一步鼓励更多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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