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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楚放谈]啥公务能大过公民的生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05:41 荆楚网-湖北日报

  荆楚网(湖北日报)

  卫毅 海明 甘林

  从古至今,不论从法理还是情理来讲,见死不救,都不能被人容忍。人如果冷漠到连自己的同类危在旦夕都不肯力所能及施援,那就令人不齿了。

  遗憾的是,这类现象在生活中还并不鲜见。据《新京报》3日报道,前几天北京朝阳区一名33岁妇女,在自家店铺前与街道办事处城管人员发生争执时,突发脑溢血倒地昏迷。当时,患者家属向在场的街道工作人员借用手机呼救,被另一工作人员一把夺回并轻蔑地说:电话是领导的,你怎么说用就用?病人年近八旬的母亲恳求工作人员用在场的公务车将病人送到医院,也遭到拒绝,理由是:公务车是办公务的,不能用来送病人。后来,患者不幸死亡,街道工作人员称:患者的死亡与我们没有关系,我们对此事的处理没有任何问题。

  患者的死亡与街道工作人员有无关系,笔者不便断言。但是,此事所表现出的某些人面对危难而不施救的一些说辞,却令人匪夷所思。

  公务车究竟是干什么的?从狭义的角度讲,公务车是职能部门的公务活动用车,是为公务人员工作服务的,这没错。但是,从广义的角度讲,职能部门的公务车,是用纳税人的钱购买的,纳税人才是公务车的真正“车主”。使用公务车的部门和个人,则是纳税人这个“车主”的公仆,公仆能不为公民服务吗?可以说,公务人员和公务车为公共事业和公民服务,是其天职。尤其是遇到公民有不测时,就更不能见死不救!

  再者,办理公务,以何为重?当你执行公务的对象命在旦夕,你还有啥事不能暂时搁下先救人?世间万物,人的生命最宝贵;以人为本,保障和拯救人的生命是本中之本。即使是在法庭上,当一名犯罪嫌疑人突发急症,我们也能立即中止案件审理而将嫌犯送往医院抢救,彰显法律和人性的本质。日常的城管执法,面对突发急症的居民,还有什么理由不以救人为重呢?

  笔者以为,上例一些人以“公务车不能送病人”等理由拒绝救人并且强词夺理进行辩解是不得人心的。以为办理公务大于救人的观念,也是于情相悖、于理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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