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校园伤害事故到底谁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06:58 舜网-济南日报

  随着学校规模的扩大和公民权利保护意识的增强,学生伤害事故及引发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对此,有关法院人士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学校、家长和社会应充分重视未成年人权益,别让校园伤害事故“误伤”了孩子。

  薛女士的儿子是一家中学的初一学生,课间休息时与同班同学聂某打闹,不慎从楼梯上摔下,经医院检查为轻微脑震荡。聂某的父母只同意支付一半医疗费,理由是学校也有
责任。薛女士找到学校后,学校也一推再推。薛女士担心此事会影响孩子的在校学习,因此在多次索要未果情况下,便拨打了法律咨询电话。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许多学校在出现了学生伤害事故后,为了息事宁人,要么以牺牲学校或教师合法权益为代价,要么不恰当地维护学校或教师权益,导致事态难以收拾。从家长角度看,自己的孩子一旦出现事故,就自然而然地把责任归结到校方,殊不知在不少事故中,校方是没有过错因而不承担责任的。

  法院人士介绍,校园伤害事故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中一种常见、多发的案件类型。对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说法认为,未成年人到学校接受教育,事实上脱离了父母的监护,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当然发生监护权的转移。因此,对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监护人的责任。其实,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监护制度是以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身份关系为前提,法律对担任监护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监护职责不因未成年人到学校接受教育而当然发生转移。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如果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样,就明确了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在性质上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而不是民法通则所讲的监护人的责任。

  绝大多数校园伤害事故的受害者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事故处理上往往牵涉到学生家长、老师、学校及校外有关部门等多方关系。对学生家长来说,都不愿自己的孩子发生任何意外,因此平时就应对子女严格要求,不断规范、约束他们的言行。

  另外,从目前看,在人身损害纠纷引发的法律赔偿中所涉及的类型、成因及特征日趋复杂,形式也呈多元化发展,有的责任认定难度大,有的赔付金额难以确定,因此,采取怎样行之有效的对策来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自身权益,仍需要各方努力。(本报记者 曹雷)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