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再次盗窃 李某被执行有期徒刑两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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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09:05 青海新闻网 | |||||||||
青海新闻网讯 西宁市城北区三其村农民李某,在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但是李某不思悔改,反而在今年3月再次参与盗窃。 今年3月22日,正在缓刑期间的西宁市城北区三其村农民李某伙同他人,在西宁特殊钢集团公司盗窃报废铜件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这次盗窃虽属于盗窃未遂,但李某曾于2005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鉴于此,公安机关向法院提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提出的书面建议认真进行了审查。法院认为,罪犯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实施盗窃,其行为违反了关于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应遵守的法律法规,依法裁定撤消2005年6月21日的判决书中对李某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对罪犯李某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两年的刑罚。(作者:赵仰池 宋毅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