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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采取多种措施减轻经营者负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09:16 石家庄日报

  我市短期内不宜再调整出租车运价

  我市出台《意见》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减轻经营者负担

  本报讯(记者邓书恒)为化解燃油价格上涨给出租汽车行业带来的影响,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了《关于成品油价格改革稳定出租汽车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采取多种
措施,切实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负担。

  《意见》中说,由于我市于2005年12月10日对出租汽车营运价格进行了调整,短期内不宜再调整运价。但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省清理涉及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政策,采取多种措施,合理消化因燃油价格上涨使出租汽车增加的运营成本,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为出租汽车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清理收费项目,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负担。对涉及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实行减免政策:一是免征出租汽车的个体工商管理费;二是出租汽车养路费在现行征收标准基础上减半征收;三是对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费在实际征收数额上减半收取;四是公安部门不得向出租汽车司机收取出租汽车安全教育培训费、准驾证费,工商部门不得收取年审费。

  运用多种措施,及时清除燃油上涨对出租汽车行业造成的影响。鉴于使用天然气对降低出租汽车营运成本具有明显的作用,因此,要进一步加大油改气工作力度,做好天然气供应工作。继续推广双燃料车辆,降低出租汽车对汽油燃料的依赖程度。加快加气站建设,确保气源充足,解决出租汽车加气难问题。今年,要力争使投入运营的加气站达12座,日供气量达到8万立方米以上;2007年投入运营的加气站达到20座,基本满足更新、改造的出租汽车用气需要。以2005年7月23日90号油价为基准,当天然气价格与其持平时,启动调价方案和燃油(气)附加方案。

  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为出租汽车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建立出租汽车行业“打黑”长效联动机制,坚决取缔三轮车、摩托车从事出租客运的行为,对政府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为非法营运充当“保护伞”的行为要严厉查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出租汽车司机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物价、交通部门应明确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项目和内容,尽快研究制定《石家庄市出租汽车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石家庄市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经营行为记分考核制度》,切实解决出租汽车企业“重收费、轻管理、不服务”的问题,规范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要落实出租汽车主管部门的管理经费,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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