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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2·7"校园炸弹绑架学生案一审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15:09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成都6月6日消息(记者 刘涛 通讯员 蓝剑 庆元)同居女友因故离开男朋友后不知去向,男朋友心中不满,扬言要“制造骇人听闻的事件”报复社会,并身绑炸药窜进学校绑架正在上课的学生。日前,这起轰动省内外的宜宾“2·7”校园炸弹绑架学生案,经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依法作出被告人侯滋润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一审判决。

  2005年上半年,宜宾县古柏乡永乐村男青年侯滋润(32岁)同居的女朋友杨某某因故离开后不知去向,侯滋润对其女友的出走非常不满,心中充满怨气,曾多次扬言要“制造骇人听闻的事件”、“要将蕨溪镇整平”等进行报复。同年腊月底,侯滋润在其家中,用其获取的原料,加工制造成条形炸药五十多条、砣形炸弹六个。

  2006年2月7日晨,侯滋润携带了一支单管自制猎枪,将自制的部份条形炸药和五个自制砣形土炸弹绑于身上,将剩下的条形炸药装于一背包内背在背上,乘打渔船来到宜宾县蕨溪镇。早上8点10分左右,侯滋润从蕨溪中学校门进入学校内,窜至高二(九)班的教室,将衣服解开亮出了身上绑的炸药,并从身上摘了一枚炸弹放在桌上,然后叫一名男生用其带去的绳子捆了两女一男三名学生,劫持三名人质与公安机关进行谈判,要公安机关将其女朋友杨某某找回。公安机关将侯滋润引到学校的操场上,并不断对其做工作。侯滋润才在当日中午12时许,将三名学生释放。在公安机关继续做工作后,直到下午17时左右,侯滋润才自行解除身上绑的炸药。

  经鉴定:侯滋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自制的条状和砣状物均属炸药,其爆炸威力相当于TNT药量8KG,对周围200米直径范围内具有破坏和杀伤力。所持的单管自制猎枪属于管制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侯滋润违反枪支管理的有关规定,非法持有管制枪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为达到自己的目的,侯滋润持管制枪支和炸药到公共场所劫持人质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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