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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被发现 拒捕构成抢劫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18:46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宁波6月6日消息(记者焦健 曹美丽 通讯员邢婷 张雄)2006年2月27日凌晨,被告人邵某一个人从自己的暂住房出发,准备去偷点东西。来到宁波奉化江口街道王溆浦村彭某的暂住房内,发现房门没关,邵某即进入房内偷了钱包、手机、充电器、剃须刀各1只(价值共计人民币533元),快要离开时,彭某醒了,邵某立即带了赃物往外逃,彭某在后面追,当邵某跑到一条河边时,无路可逃,邵某便跳进了河里,2月份的河水还是构成相当冷的,邵某在水里游了一会儿,忍不住就上了岸,而彭某在岸边一直紧追不舍,邵某一上岸就被彭
某抓住了。邵某为了挣脱彭某抓捕,便动手打彭某,抓彭某的手、脸,而彭某拼命抓住邵某的手不放,后来在巡夜民警的帮助下,将邵某控制住并带到了派出所。彭某被抓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其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近日,奉化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入户盗窃时被人发现,在逃到户外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未遂)。结果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一千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中情节包括入户盗窃后在户外实施上述行为和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根据该司法解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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