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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800万补偿款 一村支书被判11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13:40 法制晚报

  挪用800万补偿款 一村支书被判11年

  本报讯(记者 李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白各庄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一明,擅自将800余万元土地补偿款挪给他人使用。

  记者上午从市一中院获悉,法院终审认定李一明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11年。

  经查,李一明在担任白各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孙氏有为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有维为得到李一明的关照,于2001年8月给予李一明1万元。

  此后,李一明为规避镇政府对辖区土地征用补偿款的监管,违规将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征用土地补偿款800余万元转入白各庄村农业队账户内。

  2002年2月至2003年3月间,李一明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并将800余万元借给孙氏有为商贸公司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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