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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不当下车遭拒打伤司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15:01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袁玮通讯员余勇)乘客不按规定乘车,遭到拒绝后与司乘人员发生争执,造成司机面部受伤,司机要求乘客赔偿。虹口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乘客王先生赔偿司机张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792.8元。日前,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去年11月的一个下午,王先生在平顺路站乘上张先生驾驶的公交车,上车后询问周家嘴路、保定路何地下车,司机予以解答。当车行驶过大连路新港路站后,王先生要求下车
,司机张先生以车辆未到下一站为由拒绝停车下客,王先生指骂张先生,两人发生口角。在双方争执中,张先生右耳及右侧面部受伤。是日,张先生持验伤通知书至医院就诊,检验结论为右耳挫伤,头部外伤,右胸部软组织挫伤。为此,支付医疗费500余元。在派出所主持下调解未果,张先生为赔偿遂起诉到虹口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00元。

  法院认为,王先生在其不当下车理由遭拒后,恶意辱骂司机,并致司机张先生受伤,其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张先生在纠纷过程中未能克制自己的情绪,对事态发展及损害后果的形成亦有过错,故依法可按相应的比例减轻王先生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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