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超速行驶牵连车主受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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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01:21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由于把自己的私车借给他人,而该车在高速路上超速行驶被录像,车主代驾车人成了受处罚对象。垫江县法院日前执行终结一起高速公路交通行政处罚案,车主替驾车人的违法行为埋了单。 家住荣昌县昌元镇宝城寺村三社的肖学利拥有一辆帕萨特轿车。去年9月27日上午9时36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第五大队(下称五大队)所属第十五中队监控道
执法部门根据车牌号,查出车主是肖学利。同年10月,五大队向肖学利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肖并未作出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五大队遂对肖学利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因在法定期限内,肖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加上违法行为发生在垫江县境内,五大队向垫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垫江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时,肖学利却大喊冤枉,说是罚错了对象。肖称,事发当天他已将车借给别人,该车超速驾驶与他无关,受处罚的应是驾车人。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高速公路执法部门的处罚是正确的。听了相关法律规定后,肖学利主动交清了罚款和执行费用。 律师说法: 车主可向驾车人追偿 合纵律师事务所冯乔兵律师认为,在此案中,超速驾驶不是车主而是借车人造成的,车主因此受到牵连。车主缴纳罚款后,可要求借车人赔偿该罚款损失。车主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双方产生车辆借用合同关系。在该合同关系中,借用人负有谨慎驾驶、合理使用等义务,因借用人原因,导致出借人承担责任或发生损失,借用人应当予以赔偿。 记者 陈亮网络编辑:甘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