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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必须“第一时间”上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02:01 大连晚报

  重大事故必须“第一时间”上报

  市政府出台《大连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将受到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马嫱

  本报讯昨天,记者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获悉,市政府最近出台了《大连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确保事故报告渠道畅通,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得到妥善处理。

  制度规定,凡在我市境内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必须“第一时间”上报。要求上报的事故包括: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工矿商贸、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航空、渔业船舶、农用机械、燃气、职业中毒、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各类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爆等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中毒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各类事故;社会影响较大、涉险人数30人以上(含30人)或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未遂事故。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事故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类别;事故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报告单位及其联系人、联系电话。

  按照规定,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经济损失重大以及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类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向当地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报告。驻连中直、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发生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在向当地事故归口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还要立即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没有单位的自然人或者事故发生在本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域以外的,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事故发生所在地的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公安、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渔业船舶、电力、水力、建筑、燃气、特种设备、工商、环保、旅游、教育、林业、人防等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用电话向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随后形成书面材料传真报送。

  发生各类事故后,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此制度规定逐级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未按制度规定报告或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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