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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支书挪八百万土地补偿款 终审被判11年有期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04:21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 通讯员郭京霞)本市昌平沙河镇白各庄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一明,擅用职权将800多万元土地补偿款挪给他人使用,谋取个人私利。记者昨天从市一中院获悉,李一明因犯挪用公款罪,已被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经查,今年45岁的李一明在担任白各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为规避镇政府对辖区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监管,违规将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征用土地补偿款人民币
817万多元转入白各庄村农业队账户内,并于2002年2月至2003年3月间,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并先后十次将其中人民币814万多元分别借予孙氏有为商贸公司及有为孙氏工贸公司使用。期间,李一明介绍其友邵某到有为孙氏工贸公司购买装饰材料,并希望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有维给予价格优惠,孙有维为感谢李一明长期为该企业提供借款,免收邵某材料款人民币4.5万多元,后邵某给予李一明部分名牌香烟以表示感谢。案发前有为孙氏工贸公司尚有人民币180万元未归还,案发后该公司退还赃款人民币15万元。

  法院认为,李一明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继续追缴李一明挪用的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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