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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村镇处原处长受贿案一审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06:09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郭红文 实习生 罗瑞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假借给中介公司要中介费,收取“好处费”371万元,归个人所有。6月7日,记者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陕西省建设厅村镇处原处长曹仲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

  据悉,此案为省纪委督办的案件。49岁的曹仲军,大学文化程度,1995年至2004年
5月任陕西省建设厅科技教育处(以下简称科教处)处长,兼“2000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技产业示范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小康办)主任,2004年5月至案发任省建设厅村镇处处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小康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由于资金不足,无力缴纳“大明宫花园小区”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等税费,致使该项目因无土地证而无法启动。为尽快启动,使该项目所征地不被土地局收回,王某找到省建设厅科教处处长兼小康办主任曹仲军,请求曹帮忙联系投资合作伙伴,并表示如能寻找来投资合作伙伴、促使合作成功,愿付给“好处费”400万元。曹仲军听后答应帮忙,并要求王事成后一定要兑现。

  随后,曹仲军促成陕西龙安实业开发公司与小康公司的合作,并于2001年3月21日由曹仲军所在的科教处拟文,以省建设厅名义给西安市政府发函,要求为小康公司尽快办理土地使用证,后王办下了土地证。通过曹仲军的协调工作,双方合作成功,项目得以启动。曹仲军遂要求王支付事先承诺的400万元“好处费”。王某按照曹的要求,分四次将共计371万元转入陕西大康科技有限公司。曹将此款占有并支配。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仲军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本案大部分赃款未能退赔,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一审判决曹仲军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扣押的赃款50万元、捷达轿车一辆由扣押机关陕西省检察院上缴国库;退赔的29万元赃款上缴国库;受贿赃款未追回的部分继续追缴。宣判后,曹仲军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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