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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借条写错名字 法院判决"赖账人"还款2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08:58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郑州6月8日消息(记者辛如记 通讯员张光辉)借了朋友20万元钱,在打借条中故意把朋友的名字写错一个字,并以借条中名字错误为由拒不还款。6月7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赖账人”王某父子俩共同偿还出借人张宗祥的借款20万元及利息。

  2006年5月31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张宗祥诉被告王某父子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时二被告均未到庭,而是委托了二个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庭审
质证过程中,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对原告向法庭出示的借条表示异议,称二被告没有借过原告的钱。

  原来,原告“张宗祥”向法庭出示的借条,写明出借人的名字是“张宗样”而非“张宗祥”。“祥”变成了“样”,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否认被告向原告借钱的事实,对原告所持借条来源的合法性表示怀疑。原告张宗祥解释称,二被告借的就是原告的钱,双方原先都是朋友关系,钱是亲自送到他家的,只是打借条时没注意被告把“祥”写成“样”了。

  法院审理查明,从原告提交的借条上显示出借人的名字确实是“张宗样”,而非“张宗祥”。但是,法院在多次庭前调解过程中,二被告均未对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原告的身份表示异议,并多次商定还款计划,后由于二被告没有同时到庭而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法院遂定于5月31日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在法庭庭前的身份审查中二被告对原告的身份未表示异议,对借款的事实也表示认可。但在开庭审理中二被告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对借条的质证意见与二被告在庭前调解阶段的行为相矛盾,故对被告委托代理人的质证意见不予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张宗祥借款20万元及利息。原、被告双方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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